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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环保标志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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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汽车环保标志汽车环保标志

汽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原则是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或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或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背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在用汽车全面核发环保标志是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环保标志可用于识别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环保达标状况,可为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和差别化管理,控制高排放车辆污染提供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有利于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效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和削减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促进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有利于为我市普及汽车腾出环境容量,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造成的环境压力,对于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建设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保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大类,其中黄色标志只设一种,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

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保标志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作为汽车排放达标的凭证;
二是作为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的依据;
三是在实施高排放车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下,作为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凭证;
四是作为有关部门对汽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

核发办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种类取决于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各种环保标志按以下办法核发: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使用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有效期 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

有关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换发

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补办

损坏或遗失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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